(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系统

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团队管理

一个好的团队就是成功的一半了,无论做什么人都很重要,一个运营良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也更需要一支优秀的团队,每个人恪守自己的职责思想目标行动一致,大家朝着相同的方向去努力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制度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家公司一个机构甚至一个国家都得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制度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能约束一些不好的习惯。建立合情合理的制度,教育培训机构才能高效的管理要想建立标准化的制度,就要有正确的业务流程,把每一个业务环境的标准操作都界定清楚,这样既可以让员工有方法可以执行,又可以为后续的考核及决策提供参考。当然,这个需要管理者依据机构自身的情况进行制定。

三:教务管理

教务管理是复杂的特别是面对的学习有几百或者上千,那教务这一块的工作量就很大了,就得使用专门的培训机构管理软件了,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教务管理系统,比如十克助教培训学校管理软件系统,在教务中这一块他们做的很好,能够实现排课一键解决了排课的烦恼,避免排课时候教师和教室的冲突,能实现学生成绩的导出,还具有严谨的考勤功能改变了传统的考勤点名方式。也更加方便了老师的查阅简单明了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的规定有:1.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2.校外各培训机救一律不得利用双体日、法定假日、寒暑假进行学科类培训。

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校外培训机构划定了“禁区”。一起来看要点↓↓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

2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初步形成。到2020年,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3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4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5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行为

6细化培训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7确保诚信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保障教学基本条件与师生安全,健全完善工作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广告发布、收费退费等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申请、备案、年检年报、信息公开等工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诚信办学。

8规范教师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任课、考核、解聘等制度和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考核、任职资格等在内的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行为规范纳入日常监管和年检内容。

9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依法依规整治

10推进分类整改

❖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各地要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逐一对账销号。对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符合设置标准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实行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

11切实规范培训行为

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虚假广告及招生宣传不规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强化监督管理

12完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力量,组建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13落实年检年报制度

对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促指导、严肃查处等方式,发挥各部门监管优势,共同促进其积极整改。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4公布黑白名单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15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16严格规范教师校外兼职管理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各地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建立新时代师德规范,健全教师诚信体系,完善师德考核办法,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对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要追究责任,处理情况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对有“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17严明招生入学纪律

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18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政策。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保障学校对学生的补缺补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精心设计和安排,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校辅导和课后服务方案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检查。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七、强化组织保障

19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省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法律资源与执法力量的作用,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将依法行政贯穿事前审批、事中发现和事后处理的监管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20强化问责考核

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21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深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教育培训机构归哪个部门管?

教育机构属于教育局工商和教育局联合管理。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

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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