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培训_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学历教育培训_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不报培训机构怎么自己报自考?

如果您不想报培训机构,可以自己报名自考。以下是一些步骤和提示:

1. 了解自考: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方式,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学习相关课程,然后参加考试。自考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考试科目和难度也不同。

2. 选择专业:自考的专业非常多,您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可以通过自考官网或其他渠道查询专业信息。

3. 报名考试:自考报名需要到当地自考办公室或自考网站进行。报名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考试费用。

4. 学习备考:自考的学习方式比较自由,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能力自主学习。建议提前制定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有序进行学习。

5. 参加考试:自考考试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举行,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科目和难度也不同,建议提前了解考试内容和形式,做好充分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自考相对于传统的教育模式来说更加自由和灵活,但也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和管理能力。如果您没有相关经验,建议在报名前咨询专业人士或参加一些自考培训课程,以便更好地适应自考的学习方式和考试要求。

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培训机构可以拿学历文凭吗?

答:不可以。我了解的情况是培训机构没有资格颁发学历证书。首先,学历证书也就是文凭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教育部门颁发,比如学校。

其次,学历证书的颁发有严格的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有相应的资格,不是任何设计教育的机构都有这样的资格。

匠人教育学历提升可靠吗?

可靠的,

匠人教育集团当然是非常可靠的,不仅办学资质齐全、而且匠人教育将始终立足于建工类职业培训领域,以匠人之心, 铸新之匠人,打造平台,发挥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匠人教育在设立分校有600多家,现诚招全国开启城市加盟合伙人计划。

智博教育培训学校怎么样?

智博教育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老师认真负责,是一家很好的教育培训机构。

济南市智博教育培训学校创办于2009年,是一所由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高考、专升本、教师培训辅导、考研及中小学各年级业余辅导的知名学校,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济南市智博教育培训学校汇集了山师各专业优秀教师以及全省各主考院校的权威师资。智博教育依托强大的师资力量、优雅的教学环境,秉承山师大“弘德明智、博学笃行”的校训,为广大考生提供最权威、最实效的教育培训。

智博教育旗下涉及:专升本、艺考文化课辅导,春季高考培训,涉外教育,考研专业课辅导、中小学辅导,教师资格考试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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